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编辑:小兵 2010年05月10日 08:52
导读:海南新版旅游合同规定游客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旅行社不得带游客到非法的购物点或旅游点购物或游览。
7日,记者从海南省旅游委获悉,根据《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省旅游委、省工商局对原有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新版《海南省国内旅游合同》、《海南省国内旅游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出台后,各旅行社在旅游组接团工作中要根据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合同的签订、执行,各市县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旅游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购物和自费是容易在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产生纠纷的环节,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对此也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省旅游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旅行社条例》第28条的规定,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游客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旅行社不得带游客到非法的购物点或旅游点购物或游览。
同时,为遏制“零负团费”等问题,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在旅游费用方面也进行了特别说明。
对于未达到成团人数时该如何处理善后的问题,鉴于能否成团的不可控性,这次修订首先对不成团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同时,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三种不成团后的处理方式供双方当事人选择,包括了:旅行社为游客近期出团或更改旅游线路,费用有增减的,由旅行社退还或由游客补足;解除合同,旅行社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甲方转团的,提供受让旅行社盖章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等关于旅游内容和安排的资料以及受让旅行社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甲方签收确认。旅行社对游客与受让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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