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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游艇在琼可停留90天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苇萧 2011年03月18日 15:03

导读:从2011年4月15日起,境外游艇在海南最多可停留90天,同时,游艇除了可在开放口岸的码头泊位停靠和进出境外,也可在经批准的游艇监管码头进出境,游艇担保的形式也更加灵活——可由游艇服务企业为其接待的游艇提供总担保。

 

    从2011年4月15日起,境外游艇在海南最多可停留90天,同时,游艇除了可在开放口岸的码头泊位停靠和进出境外,也可在经批准的游艇监管码头进出境,游艇担保的形式也更加灵活——可由游艇服务企业为其接待的游艇提供总担保。

 

  海关总署专门为海南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1日公布,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去年11月23日海南发布《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解决了游艇“进不来”、“不能动”、“出入不方便”等问题之后,对游艇管理“研究完善”和“先行先试”更加具体的规定,为游艇出入境提供了更多便利。

 

  《办法》中增加了游艇出入境地点,即游艇除了可以在开放口岸的码头泊位停靠和进出境外,也可以在经批准的游艇监管码头进出境,如在海口湾美源国际游艇码头和三亚鸿州国际游艇码头进出境。

 

  境外游艇在海南停留时间更长,可满足度假需要。《办法》明确规定境外游艇进境后,可在海南连续停留最长达30日,而且期满后经批准还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0日,累计时间最长为90天。

 

  游艇担保更加灵活多样。《办法》规定了游艇负责人应向海关提交相当于游艇应纳税款的担保。担保形式可采取保证金和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包括经海关总署核准后,由游艇服务企业为其接待的游艇提供总担保。游艇服务企业的总担保只需在海关办理一次手续,即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为一定数量的游艇提供担保。

 

  进出境手续更加简便。《办法》规定除了提交担保外,进出境申报手续参照运输工具办理。海关监管更加规范,《办法》对游艇的进出境监管、境内境外期间监管、法律责任等均作出具体规定,为海关执法提供有效依据。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海南游艇产业的发展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根据海南游艇经济发展规划,海南中长期规划建设游艇码头9个,近期规划建设4个,共1100个泊位。据海口海关统计, 2009年以各种方式进出海南的进出境游艇仅8艘次,2010年达到64艘次,比上年增长了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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