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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出台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小兵 2011年01月24日 10:30

导读:《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三)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

 

    (四)身份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导游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第九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

 

    (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资格等级证书,需要领取相应导游证的;

 

    (三)证件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

 

    (四)导游证遗失的。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或者补办;不予换发或者补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导游人员在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期间,可凭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

 

    第十条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或者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而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旅行社可以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导游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核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其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及培训由景区景点自行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将所聘用的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着装整洁。

 

    导游人员应当向旅游者发放旅游行程表和服务质量评议表,协助旅游团队推选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代表本团队全体游客对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实行监督,协调处理旅游服务质量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服务项目、旅游合同行程安排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要求变更自费旅游项目的,导游人员应当报告旅行社,经旅行社同意后方可变更。导游人员应在旅游行程表上标明,并由所有旅游者签字。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并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提供紧急情形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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