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政府 编辑:小兵 2010年11月25日 16:52
导读: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2010年11月23日正式公布实施,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游艇产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使境内外游艇在海南水域可以更自由地航行。海南日报记者 林萌 摄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游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在海南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海南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海南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五条 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第六条 住所不在海南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海南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七条 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需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九条 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
第十条 在海南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
第十二条 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出入境游艇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况时,还应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游艇供受油应遵守船舶供受油作业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供受油设备设施良好可用。
第十四条 游艇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动植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 游艇码头和系泊点应当制定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依法经过验收。
第十六条 举行游艇水上大型活动,组织单位应事先拟定活动计划,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有境外游艇参与的活动,应同时向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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