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政府 编辑:小兵 2010年11月25日 16:52
导读: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2010年11月23日正式公布实施,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游艇产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
第四章 出入境管理
第十七条 入境游艇在抵达口岸前,应当依法向拟抵达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备。
境外游艇进出海南水域,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一次进、出口岸手续,期间在海南各开放口岸之间航行,免予办理进出口岸海事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 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开放口岸或经批准临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接受检查。
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入境查验手续。未办理入境手续前,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十九条 进出境游艇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并办理相关手续。上下进出境游艇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对进出境游艇及所载物品的监管,按照海关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国内外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入境游艇可以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申请电讯检疫、锚地检疫、靠泊检疫,特殊情况下应接受指定地点检疫。
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经检疫查验合格后可入境。
缺失《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验入境后补办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从国内其他口岸进入海南的境外游艇,凭上一口岸查验机关签发的相关文件办理进口岸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游艇驾驶员、工作人员、乘员,凭有效证件,依法办理相应的入出境(港)手续。
第二十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境外游艇在港口停泊期间,登艇人员免办《登轮许可证》;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邻近开放水域游览并返回本港口的,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免办《登轮许可证》;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海南其他港口,应办理《登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境外游艇携带的禁止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封存或作无害化处理。其他动植物及其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境外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停泊期间,发现受染病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应当依法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受临时检疫,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游艇在海南开放口岸或特许水域航行、停泊期间,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口岸查验机关封存在艇上的物品。口岸查验机关依法登艇检查时,游艇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游艇航行前应当事先向口岸查验机关报备航行计划。计划如有变更,应当提前重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境外游艇在入境港附近开放水域游览后返回原港口的,边防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免予办理进港手续。
境外游艇在海南各口岸之间转港,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提前向出入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报告拟前往的口岸及预计抵达时间等信息,经批准后即可转港。
第二十九条 境外游艇前往省外的国内其他口岸,应依法向口岸查验机关申请办理出港手续。
第三十条 游艇出境应当在最后离开的开放口岸或经批准可临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依法办理出境手续。
游艇应当提前向口岸查验机关申请办理出境手续,办理出境手续后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出现人员变动等情况,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境内制造的游艇以自航形式在海南出口境外,可持有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临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或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登记和检验证书,也可持有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证明。
电话:0898-66257886 18976061501 020-38013166 传真:020-38013196 电子邮箱:itciya@vip.163.com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大道19号蓝天广场四楼 ©2012 海南旅游数字博物馆 hainan tourism digital museum. 全程运营机构:思洋互动传媒 粤ICP备0608202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0054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