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政府 编辑:小兵 2010年11月25日 16:52
导读: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2010年11月23日正式公布实施,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游艇产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
第五章 游艇俱乐部(游艇会)
第三十二条 设立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游艇停泊码头和设施;
(二)拥有专业的管理队伍;
(三)具有对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服务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具有游艇废弃物、残油、垃圾的回收和处理能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和落实措施;
(六)办理游艇出入境业务的国际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在相应的游艇停靠码头配备出入境查验设施和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设立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经省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条件,依法注册后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涉及出入境游艇业务的,还应向其他口岸查验机关和省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应急反应和出入境手续申办的宣传、培训,督促游艇人员遵守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并落实相应措施;
(二)提供游艇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和通告、警告等信息,遇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应当阻止游艇出航并及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三)记录游艇及其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记录游艇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向有关口岸查验机关报告境外游艇出入港等相关情况;
(四)督促或协助游艇办理相关手续;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出现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涉及境外游艇的,应同时报告其他口岸查验机关;
(七)妥善安排游艇防台风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第三十六条 从事经营性活动游艇的管理,按照营运船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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