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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出台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小兵 2011年01月24日 10:30

导读:《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和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导游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和业务培训。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的意见,及时解决导游行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导游人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条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时间,并在考试成绩公布后30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导游证。导游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要求执业的,应当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方可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在本经济特区以外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在本经济特区执业的,应当参加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导游知识和现场导游考试。考试合格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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